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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市)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商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的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环境执法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体系,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地方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和信访件的整改工作。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工作职责情况提出督查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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