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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大道847号
办公室主任:王斐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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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98—8528473
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办字〔2019〕42号)
一、单位职能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生态环境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督促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配合中央、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瓷都。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行使工业领域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3、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
4、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5、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源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6、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7、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督管理。
9、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地开发利用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10、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市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噪声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及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杂草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的监督执法与管理。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考评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息化等工作。负责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二)生态综合科。负责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测与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五)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七)园区一科(景德镇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承担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园区二科(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生态环境局)
承担昌南新区范围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及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分工
陈贻兰: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装部、信访维稳、浮梁生态环境局,对口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江西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安 政: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监测与水科、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昌江生态环境局,对口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生态环境监测处、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江西省景德镇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华东海: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所、工会、妇联、珠山生态环境局,对口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人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法规与标准处、科技与财务处、直属机关党委、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
徐书庆: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康长安:党组成员、驻市监测中心主任 负责驻市监测中心全面工作。
童茜炜:党组成员 分管土壤生态环境科、景德镇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园区一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分管办公室,对口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
吴育红:二级调研员 分管生态综合科、乐平生态环境局,对口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协调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处、赣东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付登科:四级调研员分管大气环境科、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生态环境局(园区二科),对口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朱少敏:四级调研员 协助党组成员、副局长华东海做好分管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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