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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水利局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水利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全市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节约用水技术的推广使用;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三)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规定,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定;实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七)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电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重要河流湖泊、河口、岸线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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