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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划和经济政策;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与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氛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和建设的责任。拟订村计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供排水、燃气、市政设施、散装水泥、新型 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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