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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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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在权限范围内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相关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县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努力建设“生态福地、智造名城”。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承接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衔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马鞍山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法规与标准科。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财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协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八)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县区、园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九)自然生态与土壤环境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组织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二)科技与监测管理科(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单位负责人  

党组书记、局长 郝甲林  

四、办公地点  

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湖东中路与东湖路交叉口)环保大楼 邮编:243000  

五、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  2:30-5:30

六、联系方式  

电话:0555—8357018  

传真:0555—83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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