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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亳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3号)、《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反垄断工作。指导亳州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照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 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指导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并优化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化妆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依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亳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亳州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亳州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亳州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亳州海关通报,由亳州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综治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牵头做好系统内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派出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面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和派出单位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装备配备工作。
(五)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查办、督查督办工作,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与市公安局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八)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承担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反垄断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导亳州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的实施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考核。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指导食品流通企业、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健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管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餐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十七)抽检监测协调科。拟订全市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产品的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指导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风险监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十八)药品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协调科。参与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的制定工作。协调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化妆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药品和化妆品许可审查、药品注册核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生产。指导开展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助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GMP检查员的管理。
(十九)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及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认证检查工作。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备案和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及产品备案后的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工作。按规定权限协助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作业人员。推广运用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二十二)计量科。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三)标准化科。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贯彻国家标准化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协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十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依法监督管理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五)科技与信息化科。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置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组织申报全市技术机构重大技改项目相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实施市场监督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风险预警工作。依法保护商标权、专利权。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调处商标专利纠纷。组织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中国驰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市场稽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县区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工作。承担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工作。承担职业药师注册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承担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经营、计量、特种设备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行政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九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高新区杜仲路679号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513房间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14:30-17:30;
办公电话:5505789 传真:5505789
主要负责人:刘允强
邮编:2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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