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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省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强跨流域跨地区水资源调配。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加强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四条 省水利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综治、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及省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审计处。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提出中央及省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处。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节水调水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处。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处。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处。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规定承担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四)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五)河长制工作处。承担河长制有关指导协调、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142名(含巢湖区划调整人员编制5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督察专员1名)。
第六条 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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