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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工作。行使对建成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指导、督查市辖各县(市)、白沟新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并按权限组织相关规划的上报审批;指导全市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和白洋淀上游规模化林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规范全市矿业权出让,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九)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重点工作的督导巡查、跟踪问效,落实上级机关督办事项的反馈。负责承办本系统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局重点和年度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汇报材料,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文电、印鉴、机要、保密、档案、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等地方性法规、政府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规定及综合性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负责政策性咨询。承担综合统计、行业信息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拟定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办法。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承担跨县(市、区)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政策。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收回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作。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承担集约节约用地评价等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转用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各类土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保定市区临时用地审查工作;指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审核。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等工作。
(九)国土空间规划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特定地区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十)城市风貌和古城保护科。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与建筑设计水平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设计层面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会同相关政府组织旧城、特定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认定、申报和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等各类规划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承担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详细规划科。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评估、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组织局承担的特定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详细规划层面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控制性规划的五线管理。负责主城区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负责规划数据、测绘资料的更新与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科。研究分析、综合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重大技术问题,牵头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主城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专家评议、审定和公示工作。负责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有关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协调、督办、统计及综合分析。负责工业项目相关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市场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村镇规划科。指导、监督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协调中心城区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的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十四)市政交通科。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供热、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中心城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和方案审查。负责中心城区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配合中心城区道路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的前期选址(选线)、方案论证工作。负责跨区域大型建设工程和需省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协调工作。
(十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六)地质矿产管理科。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规划、法规、规范和标准。承办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登记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登记、备案、统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监督地热开发动态监测。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驻全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检查初审等工作。
(十七)造林绿化与工程项目管理科。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退耕还林还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十八)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审核申报以及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湿地管理科。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计划,组织实施湿地资源保护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公园及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一)灾害预防科。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局机关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科技与产业发展科。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林和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经济林、花卉发展战略规划和指导实施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旅游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二十三)地理信息科。拟定全市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维护全市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和测量标志。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基础测绘成果。负责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数字城市基础建设和管理。负责天地图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地理国情监测的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承担测绘资质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地图。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测绘作业证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执法监察科。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联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或执法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十五)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决算。负责专项收入征管及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专项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负责审计相关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选拔培养、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草原管理科。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二十八)规划监察科。对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规划核实合格之日结束,进行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核实;对监管期间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全市自取得规划许可证后至规划核实合格之日的规划监察执法工作。
(二十九)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林草行政执法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协助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指导全市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三十)信访科。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信访事项并协调办理。负责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和重大信访事件的督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7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312-5902521
负责人: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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