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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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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

内设11个职能科室

机构负责人:盛璟晶

办公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发展中心北苑27号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798-8224592

受理投诉部门及电话:0798-8224728 市文广新旅局办公室

0798-8229276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文广新旅局纪检组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6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办发〔2019〕2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加挂市文物局、市版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新闻出版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强市建设。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陶瓷文化特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智慧旅游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领域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全市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新闻出版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陶瓷文化走出去。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和促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和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承担电影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社区电影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基层电影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电影专项资金。
     (十六)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依法组织查处全市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受理出版物的鉴定。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事业工作计划,分解年度工作目标,承担综合考核工作。拟订机关内部章程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后勤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精神文明创建、信访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牵头组织议案、提案办理工作。综合协调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有关工作,督查督办重要政务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教育培训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福利、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干部任免、干部监督和干部奖惩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协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设施建设。推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广电产业、新闻出版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和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产业基地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建设。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街区、产业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参与重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项目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组织区域文化旅游合作工作。

(五)公共服务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

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申报、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开展旅游业发展、资源开发、产业促进等政策理论、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参与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和论证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及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统计科学研究。
(七)艺术科。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以上水准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积极组织、指导、协调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监督管理社会艺术等级考试工作。

(八)文物保护科。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和利用、考古、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相关工作。承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拟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拟订文物、博物馆安全发展规划, 并监督实施。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查处文物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文物犯罪重大案件。负责文物业务综合协调工作。
(九)广电科。拟订广播电视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和传输机构相关业务的审核报批。负责对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和传输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管和业务指导。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的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网。承办广播电视相关技术方案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导和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 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学术团体开展工作。承担中央电视台 3、5、6、8 频道加扰管理工作, 履行二级代理职责。指导、监管电影发行和放映。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承担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

(十)政务服务科。组织起草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政策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承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诉讼案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核和依法行政推进工作。组织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听证工作并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实施监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处罚案件在法规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实施情况。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审核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备案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机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的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 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文化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三)宣传推广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文化和旅游产品的推广营销工作。承担策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审核并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在外设立的文化、旅游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承担国外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承担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相关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十四)新闻出版(版权)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行业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换发初审工作和市内报刊社、驻景德镇市记者站的监管。指导全市农家书屋建设。负责落实国家、省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著作权教育活动,根据授权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对外交流和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出版、版权统计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全市市直机关和国企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编制 35 名,工勤编制 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6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总工程师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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