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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为: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长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至省审计厅。
(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以下职责:
1.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中江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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