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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市委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统战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受市委委托,会同组织部门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宏观管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处级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管理局(委)机关、市属学校(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处级及以下干部档案以及局(委)机关正科级及以下干部档案。
(四)统筹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工作。
(五)负责实施全市九年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国家教育惠民政策,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等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六)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市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市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九)负责提出每年局(委)机关、市直学校(单位)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负责指导和执行全市教育系统经费的筹措、管理;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市直学校(单位)教育经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管理、指导全市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指导基础教育和中职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全市各类学校考试。
(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环保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指导全市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协调、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和海外来我市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开展同港、澳、台等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五)负责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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