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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并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和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市本级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负责市本级已竣工验收移交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及其配套资产的运营管理。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和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发布,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负责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
(五)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和租赁管理。拟订商品房预(销)售、房屋产权交易、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及交易资金的监管。协助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费。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八)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研究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含廉租住房、侨房)、代管房、信托房的管理。拟订有关公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收缴直管公房租金,监督租赁合同的执行。负责落实侨房退还、代管房、信托房的退管及清退安置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以及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以及法定程序的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其他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工作。起草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城市夜景照明、停车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档案鉴定认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空间相关建设活动监管。 负责夜景工程的协调和监管。
(十二)负责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城市化改造及政策研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工作, 改善村镇人居生态环境。
(十三)负责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安全管理,编制全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房屋安全鉴定、 白蚁防治工作。 负责直管公房修缮管理。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拟订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
(十六)负责全市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 负责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科研与推广使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工作。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指导建设科技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计划管理、统筹协调、督查督办、效果评估等工作, 以及省重点项目的市级层面协调工作。牵头起草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拟订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全面指导和综合协调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十九)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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