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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间(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一、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跟踪和预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专项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牵头推进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研究重大先行先试政策;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提出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和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
(四)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政府投资(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和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维护、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初审上报属于国家、省级审批、核准权限的建设项目。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思路、规划布局和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头拟订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同城化发展,落实相关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研究编制新城开发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发展建设规划;衔接、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促进岛内外一体化发展。
(七)研究提出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及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参与全市对外招商项目推介,按规定负责审批、审核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国内外两个市场与我市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调整粮食等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与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部分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建议,促进可持续发展;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研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重大政策。
(十一)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进行市场价格预警、预测,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并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组织实施;组织我市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组织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指导价格认证中心开展涉案、涉税物品价格的鉴证和评估;做好价格争议调解、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的价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9年3月,根据《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职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重大项目稽察职责、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职责划出,将市粮食局的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域合作等职责划入。
不再保留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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