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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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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价格宏观管理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省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跟踪和预测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进经济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有关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需要安排省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拟订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审查。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统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等。

  (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牵头拟订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煤炭、电力、石油(不含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能源科技推广;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牵头组织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应急调度;组织推进能源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协调全省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区域开发、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家级新区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八)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政策。参与全省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研究提出防范外债风险措施。参与全省对外招商项目推介,按规定负责审批、审核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指导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根据国内外两个市场与我省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调整粮食等重要商品省内供求的总量。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体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协调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工作,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研究提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指导推进绿色发展,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十二)监测、预警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价格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负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和调查及信息公开。

  (十三)拟订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动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十四)牵头推进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跟踪督促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估和绩效考评。

  (十五)牵头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承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赋予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和存续期监管相关职责。健全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推动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

  (十六)组织开展省际、区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省际、省内、区域、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管理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十八)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并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2.与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除信息化领域之外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信息化产业、数字经济发展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等工作。

  3.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审批及其投资计划下达,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省级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实施,按规范要求组织省级项目竣工(预)验收。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联系方式:0591-8706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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