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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编制起草相关地方性发展规划、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治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六)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指导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九)负责组织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医药费用稽查稽核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对市级医保经办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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