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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埠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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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埠市林业局)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按规定权限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水资源、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管理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性规划研究,做好与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编制、调整、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村镇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编制城乡勘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建立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信息。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含林业,下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安全管理、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城乡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级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监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参与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二十五)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各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综合利用。

  (二十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的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市政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或资质的审查与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的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展览馆日常接待、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森林监察工作,办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森林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二十九)领导、协调、检查、监督市辖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负责市辖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统一申报、管理工作。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研究城乡规划,推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工作,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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