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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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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拍卖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走私、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工作。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药物滥用的技术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和上报备案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落实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淮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淮北海关负责进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药品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国海关通报,由淮北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电、会务、档案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文明创建、后勤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相关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三)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八)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措施和指南。协助开展反垄断工作,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价格监督检查科。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场规范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规范市场秩序、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督导县区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大气污染防治、金融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广告发布登记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和广告制作单位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和抽检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组织推动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本节中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本节中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流通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流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餐饮服务监管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八)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本节中含中药、民族药)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和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发展中医药健康产业有关要求。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指导药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药物滥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药品、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药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负责推进药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市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组织推动县区政府药品安全创建工作。承担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权限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的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一)计量和标准化科。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

(二十二)科技和认证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市局技术机构重大技改项目立项相关工作。拟订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四)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科。贯彻执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管理专利服务机构、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资产评估,调解专利纠纷。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

(二十五)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行政许可办公室),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办理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贯彻执行执业药师准入制度,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日常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淮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党组书记 局长  郑晓野

办公地址:淮北市龙山路199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8:0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0561-3022535(传真)、0561-3236611

单位邮箱:hbscjdgl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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