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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治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
(二)贯彻实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医保系统行政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制订并实施医疗保障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三)组织制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市级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
(五)组织制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七)组织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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