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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的文件精神,设立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市属政府委托授权单位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单位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以及所监管事业单位的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监管单位的投资、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单位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收缴国有资本预算收入、提出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的使用建议。
(七)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工作。
(八)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联系中央、省属驻肥企业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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