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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实施国家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省辖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拟订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协助管理各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承担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协助管理市、县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
(二)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执法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执法监督;参与调查和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检查指导基层统计执法工作;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宣传工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审核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咨询建议;对综合性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汇总整理全省以及各省辖市、县(市)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综合性统计数据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
(五)研究室。
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和重要材料起草等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省辖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七)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开展创新发展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八)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九)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二)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三)人口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四)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村住房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退耕还林状况、畜禽生产消费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十五)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拟订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事项。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
四、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
0551-62299712
六、负责人姓名:陈军
网站标签: 安徽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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