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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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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长编[2014]47号)文件和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司法局有关职责和内设机构的批复》(长编办[2017]18号)文件规定,市编办对我局有关职责和内设机构做了相应调整。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将“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职责调整为“负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

(四)取消“负责全市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职责。

(五)新增“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职责。

(六)新增“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 负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

(四)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集中长春设立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政治部,17个内设处室(含政治部下设的干部警务处、组织教育与警务督察处和老干部处)和5个科:

(一) 办公室(警务应急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应急管理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反馈戒毒场所内外各种重要情报信息,指导建立安防和监控系统。

(二) 律师工作管理与法律服务监督处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

(三) 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四) 基层工作指导处(人民监督员管理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五) 司法鉴定管理处

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六) 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应诉以及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上报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七)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政策和制度;负责审核、呈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司法奖惩。

(八) 帮教安置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市帮教安置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政策和制度;指导各地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帮教安置工作。

(九)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管安全、所政管理、教育戒治、生活卫生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延长期限、变更戒毒措施和所外就医的管理工作。

下设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

(十) 财务装备后勤保障处

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财务、装备、场所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安全保卫、行政后勤、公务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科。

(十一) 戒毒工作综合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的规划制定、信息综合、会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产劳动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涉法案件来信来访受理工作。

(十二)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处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十三) 依法治市检查指导处(普法工作处)

负责协调推进依法治市有关工作,承担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依法治市相关工作制度;负责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和验收;负责依法治市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情况分析、典型培养和选树工作;协调和参与全市执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协调推进各部门普法责任的落实。

(十四) 宣传调研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方案、总结、经验材料及有关文件。

(十五) 干部警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六)组织教育与警务督察处(国家司法考试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负责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组织实施长春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集中长春设立考区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十七)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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