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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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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长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牌子。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建设。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规范运行,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数字化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数字长春”建设。承担“数字长春”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组织协调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六)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及省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订市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七)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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