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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国际合作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生态环境执法科)。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三)规划监测综合科(规划财务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査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任务,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法规科)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环保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参与生态保护赔偿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水环境保护科、水源监管科)。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区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环境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六)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淘汏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指标任务。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自然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
(八)工业环境保护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指导、协调、监督工业和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电厂等核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利用等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电磁辐射安全、核材料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等监督检査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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