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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统计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抚顺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抚顺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建立完善新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起草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全市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
(七)协助管理各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审报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计信息系统运行规则及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指导大数据在全市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省、市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经济形势预测研判。组织开展经济热点专题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2.建立健全“三新”统计监测制度。充分利用“三新”统计分类,进一步拓展“三新”统计范围,贯彻执行“三新”统计制度、调查方法和“三新”增加值核算方法,加强抚顺新经济发展的统计分析研究。
3.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指导。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相关统计业务咨询和统计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强化统计部门统筹协调分析。
第四条抚顺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治监督科)。负责文电、机要、档案、财务、会务、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规划和目标,起草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联合惩戒机制。
(二)执法科。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各县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规范民间统计调查,指导监督全市民间调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科。负责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开展区域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负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市基本情况、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等统计监测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负责统计数据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资金流量(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核算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及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统计数据并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评估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组织、协调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依法管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各县区对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四)农村统计科。负责统筹第一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统计调查,承担县域社会经济情况调查和县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工作,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农业普查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五)工业能源统计科。负责统筹第二产业中的工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工业等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负责对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速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组织实施能源、资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等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开展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统计监测与核算,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统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测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非金融资产投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组织实施民间投资、新产业投资的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七)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科)。负责统筹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部分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机构类型单位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组织实施社会、民生、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情况、电商平台情况、部分交通运输行业能源消费、非公有制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负责相关“三新”统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R&D资源清查和创新调查,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服务业统计监测指标,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八)数据科。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保障全市统计专线的运行和维护,监督统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各项普查和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数据的处理工作;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设备更新与维护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网站平台的开发维护及网站信息的加载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九)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开展相关“三新”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开展企业用工统计调查,承担劳动工资统计,定期发布全市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研究。
(十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拟订统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共抚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抚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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