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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省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 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 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各类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推动全省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山西省行政区划图。
3.与省委社会工作部的工作配合。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省民政厅协助做好工作。
负 责 人:详见省民政厅领导信息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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