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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委员履职工作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致力我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和安全六大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愿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积极宣传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和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推进改革发展、实现富民强省凝心聚力;
(六)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第五条 在政协山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省重大政策举措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事关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委员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山西建设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及新闻宣传、文史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政协组织安排,参加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
(一)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学习培训、大会发言等工作。
(二)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邀请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会议、活动,通报相关情况,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三)拓宽政协网站功能,办好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
第二十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
(一)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
(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类协商活动和重大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健全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四)提高政协机关政务性服务能力,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
(一)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更好服务委员。
(二)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主席会议成员与界别联系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健全专门委员会与委员联系制度,加强同未参加专门委员会但专业相近的委员的联系,吸收他们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完善市级政协主席为所在地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省政协进行视察、考察和调研等活动时,积极吸纳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会议和活动,邀请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适时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强化学习培训,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避免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产生不当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确保履职风清气正。第二十四条 健全委员履职激励表彰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定期表彰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完善委员履职考勤考核管理。
(一)建立委员履职报告制度
委员每年年底要填报《山西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登记表》,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委员对省政协相关工作的安排和征询事项,要认真及时地予以报告回复;委员工作单位和联络信息如有变更,也应及时报告。
(二)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
委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协办公厅请假;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全体会议,须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联组会议或小组讨论,须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视察考察和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提前向省政协组织会议或活动的部门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方面组织的邀约活动,须向省政协办公厅请假。
(三)健全考勤考核统计制度。
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由省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统计;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视察考察和调研、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情况,由负责组织会议或活动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厅负责统计;提交提案情况,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统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省政协调研室负责统计;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情况,委员的其他履职活动情况,由省政协办公厅联络处负责统计;并外委员参加当地政协活动情况,由当地市政协负责统计。以上各项统计,由省政协办公厅联络处汇总。
(四)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委员年度履职考勤考核统计汇总情况,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严肃履职风纪。
对委员不履行职责,应及时了解情况,予以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通报: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一次政协全体会议;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一年内无故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谈话诫勉:委员届内无故缺席两次政协全体会议;无故缺席三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无故超过四次未参加视察考察和调研或学习培训。
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省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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