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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长、副省长;罢免省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7、选举并有权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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