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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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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9〕1号)、《关于市科学技术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临编发〔2020〕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汾市科学技术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省外、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重点)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管理市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六)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 

    (七)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八)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九)负责引进省外、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市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科技智力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党组会、办公会和局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活动,承办党组、局领导班子安排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协调科技宣传、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应急值守、信访、新闻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政务工作的督查督办,承办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工作。承担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协调、联系、沟通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二)科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我市重大(重点)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级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三)资源配置与成果转化科(内审科)。承担建立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财政科技计划协调管理工作,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设。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四)高新技术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重点)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示范推广。协调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出重点实验室等重大(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重点)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 

    (五)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城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六)外国专家与国际合作科(对外称市外国专家局)。拟订全市引进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聘用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以及成果评估推广。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市科技局外事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及涉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任务与交流事宜。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承担科学技术普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正(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1副。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汾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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