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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指导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针、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七)拟定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监督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跨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四)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等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划转事项涉及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由市民政局负责。市民政局及时提供划转事项相关的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时提供相关的审批信息,双方建立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确保审管职能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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