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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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