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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表彰有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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