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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方面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管理;组织拟订城市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数字城管、城乡建设档案、综合执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便民市场等城市管理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市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运行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计划;组织参与城市建设的设计、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管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和长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八)负责市城区城市防汛、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城市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镇燃气、市政行业、园林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清扫、垃圾清运、填埋及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
(九)指导县(区、市)的城市管理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全市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开展城市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2.不再保留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其职责分别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将晋中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晋中市燃气管理中心等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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