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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由生态环境局主办,大同生态环境局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部门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第一时间权威发布生态环境局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等政务信息,面向社会提供与部门业务相关的服务,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政府部门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约谈、问责等事项。
(三)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国家和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落实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查或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有关企业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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