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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起草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秦皇岛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路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城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产业。组织实施旅游、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告播放,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资产普查、登记、评估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文物修缮工作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本地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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