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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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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3-1号邮编:050023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建设,指导协调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报。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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