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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起草和地方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落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协调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率先推进全市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等党建工作。确立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
(三)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立体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认可、提供方式合理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严重公共卫生公共卫生问题的感染措施。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支出信息。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品使用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预警,提出我市基本药品价格的政策建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七)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八)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我市生育计划政策。
(十)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分组草案,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全市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养老服务等老年工作健康。该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全市落实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故障福利和特殊困难急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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