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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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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县两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8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字〔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县级。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编辑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承担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工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九)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综合统计、保密、信访、安全生产、综治、环保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公文审核和信息报道工作。承担网上巡查监督、收集汇总信息、应急处突指挥、建设互动机制、服务领导决策工作。负责市司法行政指挥中心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政治部。主管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职称评审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配合市委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承担协助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工作。负责制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指导、管理全系统干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治调研与督察科。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义和措施。负责拟定本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法治督察工作。接受各地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四)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五)立法科。承担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承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编纂工作。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报送备案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等工作。承担市政府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论证工作。

(六)合法性审查科(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市政府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文书和市政府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审查工作。承担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政务服务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负责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政务服务职责。核发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八)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的受理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应诉工作。

(九)社区矫正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督促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调查研究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组织、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市公证、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仲裁机构、公证员、仲裁员和公证仲裁业务等工作。制定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并实施国家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工作。编制全市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名册并公告。

(十二)律师工作科(鹰潭市直公职律师办公室)。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交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局行政编制32名(含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编制),财政补助聘用人员指标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科长、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六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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