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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福建成立省人民法院。1952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称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目前,福建高院有内设机构27个、直属机构1个。设区市设中级人民法院9个,厦门海事法院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1个,福州铁路运输法院1个,各县(市、区)设基层法院82个,人民法庭208个,厦门海事法院有3个派出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高院担负着对全省性的重大一审刑事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重大、复杂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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