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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统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统计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初步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各县区地区生产总值。
(三)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与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劳动工资、环境等统计调查,进行全市及县区能源消费核算,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市辖县区、市直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人才资源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和部门统计考核工作。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以及民营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产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公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活动。
(九)完善县、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协助管理各县、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承担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证书核发、统计专业职称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培训。
(十一)制定、实施全市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健全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及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建设。
(十二)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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