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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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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0号)和《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19〕3 号),制定本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保留市地震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等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执行国家、省标准和规程。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准,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市级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科技进步;组织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九)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省驻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十四)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方案,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文件确定。

4.与各县区、开发园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综合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中央、省、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行业领域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领域综合监管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内设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会务、督办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组织起草市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执法计划,指导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查处的相关工作。编制本行政区防震减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的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和信息化科。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科技进步;组织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调查统计科。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九)灾害防治救援科。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救灾减灾科。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十一)防震减灾科。编制防震减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负责地震宏微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负责全市震害防御工作,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市级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县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管理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和地震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与培训演练;承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应急指挥专员1名),其中:正科级14名,副科级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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