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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吉林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案件和假释案件。
(五)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依法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二)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三)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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