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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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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法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全市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权限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酢。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测及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权限制定、落实检查制度。依法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规划。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和落实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落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交流与合作活动。

  (二十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六)指导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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