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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规划和管理。
3、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参与拟定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4、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
5、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市、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提出全市农村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7、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渡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和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监控、收费、治超等管理工作。
8、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网运行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9、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10、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合作与交流。
11、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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