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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洪发〔2010〕2号)精神,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管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常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拟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洪办字〔2019〕34号)精神,市国资委职责调整如下:
(一)划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外派监事会的职责至市审计局。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以下职责:
1.人才工作职责: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企业及委属事业单位
(一)监管企业:
南昌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委属事业单位:
南昌市国资委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中心(市工业合作联社)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20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0791—83986661(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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