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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四)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发展。拟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与咨询、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城市危房管理、房产面积管理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心城市和指导各县(市、区)新建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路灯(含夜景)、城市园林绿化、燃气、供水(含节水)、雨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及对应的建设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协调推进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园林绿化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六)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市级中心镇的建设,配合推动城乡建设统筹工作。
(七)规范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的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动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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