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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在法定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 调处、成果应用的地方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区(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 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 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统筹调控工作,实施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体系,拟订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指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指导或会同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空间规划。(七)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海岛、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市级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研究、 论证和协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市政交通等建设项 目的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 整治修复、海洋和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九)负责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负责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战略研究,拟订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阶段性任务。负责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分析评估和考核督查。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 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与评价。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测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十四)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海洋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政策。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 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建设。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 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 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 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提请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十八)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测绘地理信息 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绘基础设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地图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实施科技兴海战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地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监管执法衔接机制,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执法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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