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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和《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园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正县级。
第三条
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保护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生态园区域内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三)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生态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四)在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大罗山区域内行使发展和改革、投资促进、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
(五)在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垟湿地区域内行使发展和- 3 -改革、投资促进、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和经济管理职能。
(六)在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吕家岸片、陈衙弄片及龙湾区状元街三郎桥片等区域内行使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权。
(七)负责生态园财政预决算管理、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
(八)负责生态园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整合、管理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管委会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群团、维稳和有关组织人事干部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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