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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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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并指导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而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管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下一级政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预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十六)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园林局。

  (十八)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怍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承担组织听证、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开展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土地储备名录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长春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统筹指导临时用地管理,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乡)规划、专业及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耕地保护和乡村规划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专家论证、指导核查及规范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乡村规划管理等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十三)地区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统筹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成果“一张蓝图”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城乡建设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

  (十四)建筑与城市设计处。负责建立城市设计体系,建设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建筑空间布局和城市景观风貌塑造;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管理城市设计、空间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公共景观规划;负责组织拟订城市设计方面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与导则;负责综合协调街道空间资源景观规划管理;负责城市标识系统、城市家具、城市夜景观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审查工作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空间格局与形态三维建模工作。

  (十五)交通工程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编制交通类专项规划;负责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前期统筹和规划协调工作;负责核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配合提供对交通基础设施类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六)市政工程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等;负责市政工程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工作;负责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历史建筑的维护等相关设计方案的指导、审查工作;负责长春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及后期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雕塑规划的方针、政策;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包括规划的设计、方案征集及论证、选址、审批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十九)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十)干部人事处。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

  (二十一)信访工作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二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林巍

  办公室电话:0431-88779208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8:00(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431—88779209

  邮政编码:130022

  邮 箱:sghzrzy@163.com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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